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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首判不离”,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到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离婚冷静期”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修改亮点,一直争议不断,褒贬案例纷呈。从新年之初的《2021,第一个因离婚冷静期被砍死的女人》,到近日《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离婚为何这么难?》、《妻子出轨生女,男子诉请离婚,法院:根据“离婚冷静期”,暂不判离》,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论甚嚣尘上,毫无疑问地成为“离婚难”的背锅侠,映射到诉讼领域,“首判不离”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通识做法,由此产生问题应当引起警惕。
“首判不离”问题的解决建议 加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司法指导。通过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派驻法官工作室,加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宣传,指导当事人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更加理性地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法官工作室可以有法官、律师、公证员、心理咨询师组成,由心理咨询师对结婚进行家庭观念教育,提供结婚注意事项咨询,离婚心理疏导,由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协议书订立,提供法律援助。法官工作室还承担诉讼离婚当事人信息审核和通报功能,避免婚姻登记处重复登记。 加强离婚案件的诉源治理,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减少诉讼增量是当前各级法院的一项重大任务。基层法院作为离婚案件的主要受理法院,要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通过打造“无讼乡村社区”,降低万人起诉率,将法院的诉讼服务职能延伸到乡镇社区,做到婚姻家庭纠纷早知道、早分流、早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会、共青团、教育、妇联等组织部门的协作,建立家事调解组织,选派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的人员成为家事调解员,特别要吸收社区网格员或者村居妇联执委作为家事监督员和调解员参与离婚案件的监督和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在立案前可以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于登记立案后,可以在法官开庭前委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建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解纷格局。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见,建立适用家事案件审判特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社会和谐为目标的专门家事审判部门,家事审判要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家事审判方式可以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以家事调解和心理疏导为主,引入婚姻家庭辅导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对于危机婚姻,提出感情修复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当事人制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对于死亡婚姻提供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解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制定离婚案件审理指引,明确判决离婚的情形,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明确判决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和14种酌定情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离婚情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考虑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等法定情形,具体可明确家庭暴力经两次报警或受到两次行政处罚、长期吸毒、赌博恶习不顾及家庭关系、长期婚外情或同居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较长或犯罪伤害夫妻感情、以及社会调查征求社区(村居)委员会意见、妇联建议,并且征求同住家庭成员或者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的情况下,明确首判离婚情形,减少法官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恣意,切实解决死亡婚姻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的案件,尽量从家庭和谐稳定层面做双方和好工作,争取原告自愿撤回起诉,避免首判不离的判决率过高和程序空转问题。 改革家庭审判考核机制,落实家庭调查制度。广为传颂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方便群众诉讼。这种审判方式对于离婚案件审理具有重大意义,人们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主要对于家事纠纷的私密性而言的,法官通过短暂的庭审活动无法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就需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群众走访调查,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作出公正有效的裁判意见,因此建立家庭调查制度,势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延长了审理周期,对于家事审判要建立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家事法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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